Post by 院才明确面对 on Jan 6, 2024 2:12:56 GMT -5
不确定性是社会各个领域所有人类选择和行动中都存在的因素。
因为它是不可避免的,所以风险已经成为一个需要减轻和应对的因素,通过使用各种工具来应对,这些工具的创建目的是在面对不可避免的不可预见的事件和可能遇到的不幸时提供更大的安全性和可预测性[1]。
在法律领域,在这些不确定性控制工具中,有几种类型的保险合同被披露,一旦发生公司危机,这些合同将受到第11,101/2005号法律规定的司法恢复制度的约束。
由于其特定范围,公司破产立法适用于法律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中列出的经济主体,排除其他受不同制度约束的经济主体[2]。保险公司就是这种情况,它们受自己的监管,特别是私人保险监管局 (Susep) 根据第 73/1966 号法令第 94 至 107 条[3]的规定。
上述监管制度旨在通过建立审慎规则,防止破产事件的发生,对整个证券市场产生潜在的系统性影响[4] :
“审慎监管涉及制定旨在保障 Susep 监管的公司和实体的偿付能力(即其履行对保单持有人和受益人承诺的财务能力)的规则,即使面临可能的不利事件”[5 ]。
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干预旨在从被保险人的角度和保险人自身的角度提供双重保护[6]。
因此,在发生保险危机时,第 11,101/2005 号法律规定的规则最初并不适用,而是市场监管机构制定的规则所体现的监管制度本身,本质上仅限于法令中包含的条款。法律 73/1966 [7]。
尽管适用的立法之间存在区别,但不可否认的是,某个经济主体接受公司破产制度意味着对其互动的各种经济参与者(例如保险公司)产生后果。
在司法赔偿和保险之间的界面上存在一些争议,我们无意在这篇简短的文章中穷尽这个主题。因此,我们可以提到保证保险合同的案例[8],其中被司法追偿的公司作为合同持有人出现[9]。在此类保险中,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发起人)是主要保证义务的债务人,并与保险人签订一份保单,保证债权人(被保险人)忠实履行约定的义务。这是降低风险的重要合同工具,广泛应用于服务提供合同和土木建筑。
通过此类合同,一旦发生意外事件(索赔),投保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合同的主要对象),保险公司将通过以下方式对被保险人(债权人)进行赔偿:( 1)现金支付损失或(2)履行被担保义务。
鉴于第 11,101/2005 号法律第 6 条第 II [10]条和第 49 条第 1 [11] 条的规定,出现了以下问题:在最终将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交司法追偿制度时,保险人可能会被触发,必须支付与约定的主要义务相关的赔偿?
该争议是高等法院基于劳工法院和普通(民事)法院之间出现的管辖权冲突而作出的裁决的主题,该裁决界定了保险人与受担保主要债务的债权人之间关系的性质(执行人)与一般共同承付人所维持的义务有很大不同,这就是为什么执行可以针对他们(共同承付人)进行,但并不总是针对保险人,因为他们的义务直接源于签署的保险合同,而不是源于保险合同。义务的名称。[12] .
因此,根据上诉报告员 Ricardo Villas Bôas Cueva 部长的理解,投保人接受司法追回制度,除了终止对主要债务人的债务执行之外,仅意味着投保人有义务如果引起义务(索赔)的事件发生在请求司法赔偿之前,保险公司应承担损失[13]:
“鉴于这样的前提,即保险人的赔偿义务是由于造成损失的事件的发生而产生的,并且司法追偿计划的批准意味着担保债务的更替,因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如果在司法追偿请求得到批准之前尚未发生表征损失的事件,则担保债务的更新会阻止保单的执行,并且 2) 如果表征索赔的事件已经发生在批准司法追偿请求之前,并且由于任何原因尚未支付赔偿,法院可以命令保险公司这样做,主要是因为这样的决定: a) 不会导致赔偿金额的减少b) 考虑到保险公司通过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保单持有人的权利和特权,不违反债权条件原则,将必须证明其信用有资格获得司法恢复”。
因为它是不可避免的,所以风险已经成为一个需要减轻和应对的因素,通过使用各种工具来应对,这些工具的创建目的是在面对不可避免的不可预见的事件和可能遇到的不幸时提供更大的安全性和可预测性[1]。
在法律领域,在这些不确定性控制工具中,有几种类型的保险合同被披露,一旦发生公司危机,这些合同将受到第11,101/2005号法律规定的司法恢复制度的约束。
由于其特定范围,公司破产立法适用于法律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中列出的经济主体,排除其他受不同制度约束的经济主体[2]。保险公司就是这种情况,它们受自己的监管,特别是私人保险监管局 (Susep) 根据第 73/1966 号法令第 94 至 107 条[3]的规定。
上述监管制度旨在通过建立审慎规则,防止破产事件的发生,对整个证券市场产生潜在的系统性影响[4] :
“审慎监管涉及制定旨在保障 Susep 监管的公司和实体的偿付能力(即其履行对保单持有人和受益人承诺的财务能力)的规则,即使面临可能的不利事件”[5 ]。
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干预旨在从被保险人的角度和保险人自身的角度提供双重保护[6]。
因此,在发生保险危机时,第 11,101/2005 号法律规定的规则最初并不适用,而是市场监管机构制定的规则所体现的监管制度本身,本质上仅限于法令中包含的条款。法律 73/1966 [7]。
尽管适用的立法之间存在区别,但不可否认的是,某个经济主体接受公司破产制度意味着对其互动的各种经济参与者(例如保险公司)产生后果。
在司法赔偿和保险之间的界面上存在一些争议,我们无意在这篇简短的文章中穷尽这个主题。因此,我们可以提到保证保险合同的案例[8],其中被司法追偿的公司作为合同持有人出现[9]。在此类保险中,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发起人)是主要保证义务的债务人,并与保险人签订一份保单,保证债权人(被保险人)忠实履行约定的义务。这是降低风险的重要合同工具,广泛应用于服务提供合同和土木建筑。
通过此类合同,一旦发生意外事件(索赔),投保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合同的主要对象),保险公司将通过以下方式对被保险人(债权人)进行赔偿:( 1)现金支付损失或(2)履行被担保义务。
鉴于第 11,101/2005 号法律第 6 条第 II [10]条和第 49 条第 1 [11] 条的规定,出现了以下问题:在最终将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交司法追偿制度时,保险人可能会被触发,必须支付与约定的主要义务相关的赔偿?
该争议是高等法院基于劳工法院和普通(民事)法院之间出现的管辖权冲突而作出的裁决的主题,该裁决界定了保险人与受担保主要债务的债权人之间关系的性质(执行人)与一般共同承付人所维持的义务有很大不同,这就是为什么执行可以针对他们(共同承付人)进行,但并不总是针对保险人,因为他们的义务直接源于签署的保险合同,而不是源于保险合同。义务的名称。[12] .
因此,根据上诉报告员 Ricardo Villas Bôas Cueva 部长的理解,投保人接受司法追回制度,除了终止对主要债务人的债务执行之外,仅意味着投保人有义务如果引起义务(索赔)的事件发生在请求司法赔偿之前,保险公司应承担损失[13]:
“鉴于这样的前提,即保险人的赔偿义务是由于造成损失的事件的发生而产生的,并且司法追偿计划的批准意味着担保债务的更替,因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如果在司法追偿请求得到批准之前尚未发生表征损失的事件,则担保债务的更新会阻止保单的执行,并且 2) 如果表征索赔的事件已经发生在批准司法追偿请求之前,并且由于任何原因尚未支付赔偿,法院可以命令保险公司这样做,主要是因为这样的决定: a) 不会导致赔偿金额的减少b) 考虑到保险公司通过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保单持有人的权利和特权,不违反债权条件原则,将必须证明其信用有资格获得司法恢复”。